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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無錫市名陽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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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交易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須辦理手續的情形:
1、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
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
4、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相關法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權法》第39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2款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25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